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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典当行经营范围法律知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石家庄典当

点击次数:1886次 发布时间:2014-4-17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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