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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可以啦!!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通知自10月8日起执行。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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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异地无法贷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工作调动的缴存人。比如原先在A城市工作,缴存了不少公积金,调动到B城市后,如果想在B城市买房,原来在A城市缴存的公积金是不是就无法使用?针对省会购房者在异地互贷方面存在的问题,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作了便民提醒: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贷款。户籍在石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合并计算。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在外地购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石家庄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以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

 

来源:腾讯房产

石家庄典当


点击次数:1342次 发布时间:2015-10-9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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