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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典当的费用如何计收?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那么,典当的费用如何计收呢?越秀法院李金留法官为大家作了解答。

  典当要收综合费和利息

  典当行一般需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两项,即综合费和利息。综合费是各种费用的总称,包括评估费、保管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因为贷款而发生的费用或产生服务而应支付的费用总称。典当行一般约定综合费在典当时支付,而利息则在赎当时支付。

  《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逾期赎当要补利息

  另外,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央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综上,李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典当时,应当注意相关典当费用和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期间,避免因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点击次数:1868次 发布时间:2014-3-27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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